![成功通航](/cgthcms/images/logo.jpg)
乘機須知
一、行李運輸規定
1.通航航班暫不接受托運行李。
2.每位旅客免費攜帶自理行李不超過2件,總重量不超過5kg,總體積不超過20厘米×20厘米×40厘米,且需符合機場手提行李安檢要求。
3.自理行李超過免費行李限額的,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運輸。
4.如行李超重超過20KG或另有行李需要跟機,需要詢問機長是否可以攜帶,因通航飛機不具備裝載活體動物的條件,目前通用航空公司所執行的所有航班暫不接受小動物運輸的業務。
5.跟機行李要求:攜帶物品與手提行李要求一致,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乘坐通用航空器,其他不可登機行李咨詢機場工作人員。
6.酒類、液態日用品和自用含鋰電池便攜設備及其備用鋰電池等物品應按民航相關規定攜帶。
7.旅客不得在飛機過程中使用鋰電池移動電源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鋰電池移動電源,在飛行過程中應當確保鋰電池移動電源始終處于關閉狀態。
二、乘客安全須知
根據民航規章規定乘客需遵守飛機上的先關標志標牌以及機組的相關指令,登機后需認真聽取機組人員提供的乘客安全須知,乘客需認真閱讀座椅前方口袋中的安全須知卡,以便了解,安全帶肩帶、氧氣面罩、滅火瓶以及應急出口的使用方法。
三、三方權利和義務
1.包機方權利與義務:
1)對于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談判紀要及合同要求,進行履約的執飛方,包機方有權采取限期整改、通報、公開不良誠信記錄、納入包機方不良供應商名錄(有效期3年)、及解除合同等處理措施。
2)包機方有權對執飛方執行飛行任務的機組及航空器進行安全檢查,必要時,執飛方需提供相應印證材料或說明;對于包機方發現的問題或隱患,執飛方需及時進行整改并給予反饋。
3)因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安全大檢查等活動,執飛方需按照包機方相關文件,積極落實相關工作,并給予反饋。
4)包機方有權組織或參與不安全事件的調查工作。
5)包機方負責市場營銷工作,包含票務、商務以及推廣工作,售票收益歸包機方所有。
6) 包機方需向執飛方提供航班相關信息,如銷售情況、旅客信息等,以便執飛方制作艙單。
7) 因天氣、旅客、空域管制、軍事活動、專機保障等原因導致航班延誤、返航、備降、取消,由包機方負責安排旅客食宿、退票、賠償等相關事宜。
2.執飛方權利與義務:
1)執飛方有義務保障航班運行質量和服務質量,保證航班持續運行。如出現執飛飛機定檢大修情況造成航線停飛,執飛方應提前7個自然日向包機方出具需要定檢停航說明文件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和維修記錄。
2)執飛方在行業規定范圍內、不影響自身運營及安全的前提下,有義務協助包機方做好航線商業服務質量的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機身廣告、客艙廣告以及新聞宣傳等工作。
3)執行飛行任務時,執飛方機長有權質疑飛行環節中任一時段事關飛行安全、飛行隱患和飛行風險之處,并有權停止執行當次飛行任務。因執飛方機長行使本條權利所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執飛方不負任何責任。事后執飛方機長應當就停飛原因書面告知包機方,包機方有權邀請有資質的第三方對停飛原因進行核查。
4) 在飛行服務期內,如發生飛行事故或飛機的損毀、滅失、偷盜及劫機風險,以及因運營而產生的任何風險包括給第三人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均應由執飛方承擔。因該飛機的設計、型號、構型、性能、狀態、維護、改裝、補給、大修、適航、使用而產生的任何風險應由執飛方承擔。
5) 如包機方未按法律法規規定、招投標文件及合同要求進行履約,執飛方有權采取終止服務,追究因包機方造成的損失等處理措施。
6)執飛方應配合包機方開展機票銷售工作,包機方提供當次航班信息、銷售情況及旅客信息等,方便執飛方制作艙單。
3.乘客責任與義務
1)乘客需認真閱讀購票須知,滿足購票條件,不得隱瞞疾病或者其他不符合乘機條件的情況,如因此類原因導致乘機期間出現問題,后果自負。
2)乘客需遵守機上安全標志,認真聽取機長安全廣播并閱讀乘客須知卡,遵守機組的相關指令。
四、乘機提示
1.旅客必須在飛機起飛前60分鐘內抵達機場,憑本人有效證件按時辦理領取乘機手續,起飛前20分鐘停止辦理乘機手續;飛機起飛前40分鐘開始辦理登機手續,起飛前5分鐘關閉登機口。
2.請憑訂票時提供的證件在各機場值機柜臺換領登機牌,在通過安檢后到登機口等候登機通知,如登機口有變動,以機場廣播信息通知為準。
五、發票開具
1.旅客可在出票至乘機結束后30日內聯系山西三晉通用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內容為運輸服務*機票費。
2.包機方客服電話:0351-5773818(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6:30)。
執飛企業應急電話:0355-3033778(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8:00)